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我大队将对7月10日发布的整治通告更改内容后重新发布。感谢广大群众对我大队工作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对工作持更高的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