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滚球_365体育彩票-投注*官网@

图片
首页/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 正文

【法律援助】常见的需要法律援助老年人维权都有哪些?

来源:深圳市老年协会 发布时间:2023-06-09 17:23

人口老龄化问题在近年来越来越突出,人口的老龄化除了要解决养老问题外,老年人的维权问题同样要引起重视。

这主要是因为老年人是个易被侵权的群体,且在侵权后难以承担相应的维权费用,为此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的维权活动提供“绿色通道”

那么常见的需要法律援助老年人维权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列举几种,以供大家了解。

人口老龄化问题在近年来越来越突出,人口的老龄化除了要解决养老问题外,老年人的维权问题同样要引起重视。这主要是因为老年人是个易被侵权的群体,且在侵权后难以承担相应的维权费用,为此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的维权活动提供“绿色通道”。那么常见的需要法律援助老年人维权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列举几种,以供大家了解。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涉及老年人法律维权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子女赡养、财产分割、房屋产权等财产领域以及遗弃、虐待等人身权领域。

1、遗弃虐待老人

有的子女以赡养为借口,大肆攫取老人财产,或者是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以赡养、照料老人生活为名,在购买房屋产权、户口迁入、更改户主等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人。

2、因继承遗产而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的纠纷案件

比如,老年人的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需要依法处理或者带走自己财产时,往往会受到子女、亲友或者其他家族人口的阻拦,不让老人处理或者带走遗产,这样会给老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的间接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3、侵吞老人的房屋产权

有的子女不思老人赡养,巧取豪夺老人财产,其行为让人发指,如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然占据老人住房;成年子女冒领本不该属于私有房产主的老人的拆迁补偿款,有的还因为房产纠纷引发了再婚纠纷及赡养纠纷等。

4、再婚老人的配偶一方去世后引发的财产继承和老人赡养问题

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加之原双方子女的干涉等,极易引发利益冲突和再婚老人的财产纠纷。

5、老人的赡养问题

有的老人子女不孝,不思老人赡养,老人无依无靠、衣食得不到解决。尤其是独居老人,虽然衣食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却饱受精神养老问题的困扰。众所周知,由于受生活压力影响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年轻人习惯上把“养老”理解为是对老人物质与经济上的给予,他们认为只要在物质与经济上供给了就行,而对老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则考虑甚少,忽视与老人进行感情交流,使得老人难以得到心理慰藉。老年人时常会感到失落、孤独、焦虑。

当前老年人的维权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上述的五方面,其中老人向子女索要赡养费是法律援助老年人维权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各方的关心与帮助,在侵权事件发生后除了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外,也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求助请他们帮忙出面调解。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老年人依法享有被赡养的权利

今年73岁的张大爷有两个儿子,10年前张大爷身体健康时,大儿子和小儿子达成协议,张大爷的五间房子归小儿子所有,大儿子放弃继承权,张大爷的生老死葬由小儿子承担。可就在两年前,张大爷突然患病,小儿子为给张大爷看病花光了自家的所有积蓄,造成自己生活拮据。对此,大儿子是否有赡养义务呢?

律师解析: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承担起赡养老年人的义务。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故根据上述规定,张大爷的大儿子对其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案例二: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

小王的母亲早年因病过世,父亲一人含辛茹苦将小王养大成人,小王如今也已成家。而小王60 多岁的父亲在几个月前遇到了心仪的刘大妈,便想与其结婚搭伙过日子。可不料却遭到小王的强烈反对,小王认为,父亲已年过六旬,且又担心刘大妈要分割父亲的房产,所以极力反对父亲再婚。那么,老年人是否有再婚的权利?小王干涉父亲再婚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解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故小王的做法是不对的,也是违法的,小王的父亲是有婚姻自主权的。

案例三:退休再就业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65岁的李大爷在两年前到某公司做了一名保洁员,但在前不久,公司主管突然找到李大爷,并告知其被辞退。李大爷说,自己在职期间,尽职尽责,从未出现过差错,公司无故将其解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该公司认为,辞退李大爷是因其违反了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所以,公司辞退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律师解析:

李大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但是,李大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职工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本人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李大爷要求该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

闫先生的母亲已80岁高龄,最近总是神智不清,由于其母名下有多套房屋,闫先生兄弟几人便强行要求其母立下房屋分割遗嘱,请问闫先生的母亲现在的情况能否立遗嘱?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根据闫先生母亲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合通过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须在神智正常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案例五: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黄大爷的老伴去世后,便雇佣同样丧偶的李大妈做了保姆,而后,两人日久生情,但要结为夫妻又有顾虑。年初,两人外出旅游发生交通事故,黄大爷死亡。事故责任方赔偿22万元,黄大爷的儿子要求李大妈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大妈却认为,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赔偿金应属于自己。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期间财产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李大妈应返还赔偿款并由黄大爷的儿子继承。

案例六:继承纠纷重在确定遗产

王大妈有俩儿子,大儿子早年身亡,老伴赵大爷后病故,留下房屋两套。今年,小儿子私自将其中一套出租房出售,并办理过户,随后又将其暂居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事后,王大妈要求小儿子返还所得价款。

律师解析:

首先,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遗产。其次,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赵大爷遗产继承人应是王大妈、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孩子。

案例七: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

小李自幼就被父母送给他人抚养,在亲生父母年老后,小李主动回到身边照顾,住院费也由小李支付,并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安葬。两位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小李的亲妹妹居住,小李与其协商处理房产,其妹妹却说小李是别人的养女,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律师解析:

小李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由于小李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去世后又将二老妥善安葬,依法可分得遗产。

案例八:房屋买卖需慎重

某买房人看中张大爷的房屋,张大爷同意并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应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事后张大爷觉得房价太低,想反悔,协商不成,买房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张大爷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律师解析:

房屋是个人或家庭的重要财产,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一定要慎重。为增加回旋余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条款,如在过户前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把关。如对房屋的价值把握不准的,可以先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在处分决定前做好准备。

案例九:别被虚假广告“忽悠”

去年,王大爷在某刊物上看到一则维修公司的广告,上写“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于是便请该维修公司前来维修自家外墙漏水的情况。经过一番维修,该维修公司表示不会再漏水,并承诺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王大爷家的外墙又出现漏水现象,而该公司却称保修期已过,不再承担责任。王大爷认为,该维修公司的广告是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中,认定维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是当年在某刊物上刊登的广告和维修公司的宣传材料。所以在进行维权时,关键是保存好这些宣传材料,在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十:住养老院需了解养老协议

贾大爷的老伴早年去世,子女也都在国外,75岁的他选择住进了养老院。由于贾大爷平时喜欢喝酒,某天由于饮酒过多不慎摔倒,造成左腿骨折。而对于此情况,该养老院拒绝赔偿。

律师解析:

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时通常会与养老院签订养老协议,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疏于看护导致老人摔伤,就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理应为老人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