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成了街头标配,如果没有全面的安全检查,每一次扫码就像开盲盒,是一路平安还是事故频发?这份未知谁能承受得起?
共享单车事故致十级伤残
骑行者要求公司担全责
2023年6月,重庆的刘某通过小程序扫码,租赁由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当行驶至湖红路恒大世纪城段时,因车辆制动失效,刘某采取向右转弯的措施,车辆与路沿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十级伤残,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认为,其在骑行前已对案涉车辆的刹车进行了检查,某科技公司未尽到车辆维护义务。遂将该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辩称,已每天安排巡检人员进行车辆养护和维修,由于现实困境,无法保障所有车辆均处于无故障的状态。用户在使用前应自行检查车辆状况,对于明知或可能存在故障的车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否则损失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法院:用户已履行必要检查义务
公司赔偿20.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租赁服务,其出租方对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性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尊重,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承租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应尽到基本的检查义务,如检查刹车是否有效、车体是否完好等。但不能苛求用户对车辆的所有潜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而是基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和判断能力,对车辆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断。
本案中,刘某在使用共享单车前,根据当时的路况和自身经验对车辆状况进行了简单检查,应当认定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因车辆自身原因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20.16万元。
法官:经营者有检修保养的义务
共享单车的使用场景决定了相关主体应当遵循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鉴于共享单车具有投放量大、投放范围广、使用频率高等特点,经营者应当负有必要且及时的检修、保养义务,承租人也应当在骑行前对车辆进行合理检查。这既是双方合同关系内的基本注意义务,也是对其他不特定道路交通主体的尊重与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扫码租赁共享单车,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公司作为车辆出租方,为不特定用户提供有偿共享单车使用服务,应当确保其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或者不存在安全隐患等,并对车辆进行必要且及时的检查、维护、保养,排除安全故障,以更好地保障承租人的生命安全。